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(侵权赔偿标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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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八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,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
未成年人学舞蹈时摔伤,若舞蹈学校无法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则需承担责任;具体责任比例需结合损伤与自身疾病的参与度综合判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相关规定: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,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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